日本特定技能申报 年度指南|定期申报(4〜5月)与随时申报(14天以内)的全貌

日本特定技能申报 年度指南|定期申报(4〜5月)与随时申报(14天以内)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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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安藤祐樹
认证移民法律专家(行政书士)
我是如月行政书士事务所的代表。
二十多岁时,我曾在多个国家生活,从事农业和旅游等工作,并与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建立了广泛的交流。
通过这些经历,我深刻理解了在异国生活的不易,因此回国后立志支持在日本生活的外国人,选择了成为行政书士这条道路。
目前,我专注于入国管理相关业务。
我是爱知县行政书士协会的注册成员(注册编号:22200630)。

接收特定技能(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公司,需要向入管提交2种申报:每年1次的“定期申报”(定期届出),以及发生变化时的“随时申报”(随时届出)。

定期申报在每年4月1日〜5月31日提交,申报的是上一年4月1日〜3月31日的内容。随时申报在雇佣合同(雇用契約)变更、离职等事由发生之日起14天以内提交。两者的提交方都是接收企业(特定技能所属机构,特定技能所属機関)。

从2026年起,定期申报改为每年1次。不再需要附上工资台账,但不满足“一定基准”(一定の基準)的公司,需要附上社会保险和税务方面的材料。有时也被称为“定期报告”(定期報告),但正式名称是定期申报。

本文内容是在2026年10月7日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ISA,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的资料确认的。

Table of Contents

特定技能的申报有2种:定期申报和随时申报

公司提交的申报分为定期申报和随时申报两种。区别如下。

项目定期申报随时申报
何时每年4月1日〜5月31日事由发生之日起14天以内
申报什么上一年4月1日〜3月31日的接收・活动・支援情况雇佣合同的变更・终止・签订,支援计划的变更,接收困难等
由谁提交特定技能所属机构特定技能所属机构
法律依据入管法第19条之18第2款入管法第19条之18第1款

此外,还有其他需要申报的人。

  • 登录支援机构(登録支援機関):支援的实施情况通过公司,包含在定期申报中提交。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等,由登录支援机构自行申报。
  • 外国人本人:与公司的合同终止时、签订新合同时等,需在14天以内申报。即使公司已经申报,本人的申报也并未因此完成。

另外,雇用外国人或外国人离职时,还需要向Hello Work(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外国人雇用状況の届出)。这是厚生劳动省的另一项制度,与向入管的申报分开办理。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所属機関・登録支援機関による届出」(特定技能所属机构・登录支援机构的申报)、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e-Gov)、厚生劳动省「外国人雇用状況の届出について」(关于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

一年的流程:申报年历

一年中,定期申报集中在4〜5月。随时申报则在事由发生时随时需要。按月份整理负责人要做的事情,例子如下。

时期要做的事
1〜3月查看入管厅的通知,确认填写要领和提交材料一览表是否有变化。确认电子申报的用户注册。确认公司是否满足“一定基准”
3月31日定期申报的对象期间结束
4月准备定期申报的材料。从登录支援机构取得支援实施情况和签名。不满足基准时,申请开具各类证明书
4月1日〜5月31日定期申报的提交期间
全年随时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14天以内)

2027年的提交期间为4月1日(星期四)〜5月31日(星期一)。

对象期间是从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的1年。在此期间只要接收过特定技能外国人,哪怕只有1天,也需要申报。例如,3月31日接收的人也包含在当年的申报中。4月1日以后接收的人,则包含在下一年的申报中。

容易发生随时申报的情形包括合同续签、工作场所调动、临时回国、离职等。发生在什么时期,因公司而异。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外国人の受入れ・活動・支援実施状況に係る届出(定期届出)作成要領」(定期申报填写要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所属機関による定期届出 提出資料一覧表」(特定技能所属机构定期申报 提交材料一览表))

定期申报:何时・由谁・向哪里提交

定期申报由特定技能所属机构在每年4月1日〜5月31日提交。根据入管厅的网页,5月31日为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时,截止日为下一个办公日。

需要提交的公司

在对象期间内,与特定技能外国人存在雇佣合同关系的公司,哪怕只有1天。即使有实际没有工作的期间,也需要申报。

接收的开始日原则上是以“特定技能”获得上陆许可之日,或获得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在留資格の変更許可)之日,而不是雇佣合同的开始日。

入管厅的资料整理如下:

  • 对象期间内没有接收的年份,无需提交
  • 公司已倒闭・停业,无法制作申报书时,无需提交
  • 只领取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尚未入境的人不属于对象
  • 中途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在留資格)的人,到获得变更许可为止的期间属于对象
  • 只接收特定技能2号(特定技能2号)的人时,也需要申报。2号没有支援义务,因此无需填写支援部分

由谁提交

提交申报的是特定技能所属机构。法人由总公司统一提交1份,不按每个工作场所分别提交。

将支援全部委托给登录支援机构时,由公司汇总登录支援机构的支援实施情况,一并提交。登录支援机构不能代替公司提交定期申报。

向哪里・如何提交

提交方式有电子申报系统和邮寄・递交2种。入管厅推荐使用电子申报。

  • 电子申报:需要事先进行用户注册和使用申请。机构类型选择“特定技能所属机构”。
  • 邮寄・递交:向管辖公司地址(法人为登记的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支局提交。

与2025年之前的区别

以前是每3个月提交1次,按季度申报。按季度的申报到2025年4月15日之前提交的部分为止结束,从2026年4月起改为每年1次。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所属機関・登録支援機関による届出」(特定技能所属机构・登录支援机构的申报)、定期申报填写要领、定期申报 提交材料一览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定期届出に関連してお問合せの多い事項について(Q&A)」(关于定期申报的常见问题)、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e-Gov))

定期申报的材料与“一定基准”

定期申报的材料分为所有公司都要提交的共同材料,以及根据是否满足“一定基准”而不同的材料。

所有公司都要提交的材料

  • 接收・活动・支援实施情况申报书(参考样式第3-6号)
  • 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接收・活动・支援实施情况(第3-6号 附件1)。按每个接收外国人的工作场所制作
  • 申报书的签名栏(第3-6号 附件2)。将支援全部委托给多个登录支援机构时,以及全部委托并通过电子申报提交时需要
  • 报酬支付证明书(参考样式第5-7号)。以银行转账以外的方式支付工资时需要
  • 理由书(格式不限)。未能在期间内提交等情况时附上

什么是“一定基准”

满足“一定基准”的公司,可以省略大部分有关公司的材料。基准有以下3项,必须全部满足。

  1. 过去3年内,没有收到指导劝告书(指導勧告書)或改善命令(改善命令)
  2. 在留申请通过线上办理,各类申报通过电子申报办理
  3.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4. 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5. 经营保险业的相互公司
  6. 创新创造企业(高度专门职特别加分的对象企业)
  7. 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等(获得Youth Yell、Kurumin、Eruboshi、健康经营优良法人等认定的企业等)
  8. 上一年度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税额在10,000,000日元以上的团体・个人
  9. 作为特定技能所属机构连续3年有接收实绩,且过去3年内没有资不抵债的法人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通过线上提交定期申报时,才允许省略材料。通过邮寄或窗口提交时,即使满足基准也不能省略。

这些条件中的一部分,与特定技能在留期间(在留期間)相关的公司“类别”的思路相似。但这是不同的制度。

→ 特定技能1号(特定技能1号)的在留期间如何决定?按公司类别的上限,以及相差1个月就会改变的手续费

满足基准的公司・不满足基准的公司的追加材料

满足基准的公司不满足基准的公司
关于一定事业规模及基准适合性的誓约书(第5-16号)关于基准适合性的誓约书(第5-17号)
证明符合基准的材料(上市证明、法定调书合计表的复印件等)特定技能所属机构概要书(第1-11-1号)
关于省略材料的誓约书(第1-29号)登记事项证明书(法人)、参与业务执行的高管(个体经营者为本人)的住民票复印件、关于高管的誓约书(需要时)
-劳动保险费缴纳的材料(最近1年)
-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材料(截至申报当月前两个月的12个月)
-纳税证明书(其3)、法人住民税或个人住民税的纳税证明书(最近1年)
-由公司自行支援时,外国人接收实绩等材料

社会保险费材料的对象月份,会根据申报的月份而变化。例如在5月申报时,大致是上一年4月到3月的12个月。

如果是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适用事业所,社会保险费的材料提交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回复表,或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费收据的复印件中的任意一种。不是适用事业所的个体经营者(個人事業主),提交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険)费(税)和国民年金(国民年金)保险费的缴纳材料。

不再需要工资台账

根据2026年起的规定,特定技能外国人以及作为比较对象的日本人的工资台账复印件,不再需要附上。

2026年的临时措施

2026年,申请开具证明书的人集中。因此,入管厅允许公共机构的证明书无法在5月31日前提交时,之后再追加提交。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证明书以外的材料也需要在5月31日前提交。

这种事后提交是根据2026年的通知采取的措施。下一年不一定会采取同样的措施。提交前,请确认入管厅的通知。

填写时容易出错的地方

申报书的填写要按照填写要领的计算方法。填写要领中列举了以下错误:

  • 将加薪率写成“105%”(加薪5%时应写“5.0%”)
  • 没有加薪却将加薪率写成“100%”(正确是“0%”)
  • 加班津贴只写加成部分(应写津贴的全额)

(出处:定期申报填写要领、定期申报 提交材料一览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定期届出でよくある誤り集」(定期申报常见错误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制度の定期届出のルール変更に関するリーフレット」(关于特定技能制度定期申报规则变更的宣传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制度における定期届出の添付書類の提出について(お知らせ)」(关于特定技能制度定期申报附件材料的提交(通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一定の条件を満たす企業等について」(关于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等))

随时申报:这些情况需在14天以内(速查表)

随时申报需在应申报的事由发生之日起14天以内提交。公司提交的随时申报有以下6种。

这种情况申报参考样式
变更了雇佣合同的内容・合同终止・与同一人新签合同特定技能雇佣合同相关申报第3-1-1号・第3-1-2号
变更了支援计划・变更了支援负责人或担当者・变更了委托方・改为自行支援支援计划变更相关申报第3-2号
与登录支援机构签订・变更・终止了支援委托合同支援委托合同相关申报第3-3-1号・第3-3-2号
难以继续接收接收困难相关申报第3-4号
公司不再满足接收基准基准不适合相关申报第3-5号
未能按照支援计划进行支援・为解决问题咨询了行政机关等支援计划实施困难相关申报第3-7号

样式作为“参考样式”,可以从入管厅的样式一览页面下载。附件材料请在各类申报的提交材料一览中确认。

14天的计算方法

  • 从事由发生之日起计算。不能以尚未发生的未来日期作为事由发生日进行申报
  • 邮寄时,需要在14天以内送达入管。仅凭邮戳日期是不够的
  • 也可以通过电子申报提交
  • 在特定技能在留期间发生的事由,即使之后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或已经出境,也需要申报

接收困难的申报

接收困难的申报,无论是否实际离职,都要在难以继续接收的时候提交。例如因公司原因离职、生病或受伤、下落不明等。

获得入境或变更许可后,发生1个月以上无法工作的事由时,也属于对象。例如因生产线缩减而停工、因怀孕・生产・育儿而休假、因生病或受伤而休假。

附上的说明书因事由而不同。1个月以上无法工作时为第5-14号,下落不明时为第5-15号,其他情况为第5-11号。

离职时的顺序

发生解雇预告等预计会导致合同终止的事由时,在那个时间点提交接收困难的申报。之后合同实际终止时,在终止日起14天以内提交雇佣合同终止的申报。

基准不适合的申报

拖欠税金或社会保险费等,是代表性的例子。因公司原因使从事同一业务的劳动者离职,或未支付外国人的部分报酬时,也属于此类。

即使在14天以内已经改正,也需要申报。期限是知道不符合基准的事由发生之日起14天以内。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所属機関・登録支援機関による届出」(特定技能所属机构・登录支援机构的申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所属機関からの随時届出に関連してお問い合わせの多い事項について(Q&A)」(关于特定技能所属机构随时申报的常见问题)、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関係の申請・届出様式一覧」(特定技能相关申请・申报样式一览)、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e-Gov))

不需要申报・容易混淆的情形

也有不需要申报的情形。但是,如果不符合条件就需要申报,有疑问时请查看入管厅的资料确认。

  • 因个人原因离职:不需要接收困难的申报。只提交雇佣合同终止的申报。
  • 对本人有利的工资变更:加薪、增加津贴、新设奖金等,不需要申报。降低基本工资、取消津贴等对本人不利的变更,需要申报。即使不需要申报,变更后的雇用条件书也要在工作场所保管。
  • 轻微的变更:报酬和劳动条件以外的变更,且对合同没有实质影响的,不需要申报。哪些属于轻微变更,请参照运用要领附表中的例子确认。
  • 公司名称・地址的变更:不需要雇佣合同变更的申报。但外国人本人需要进行自己的申报,请公司告知本人。
  • 因合并・分立导致所属公司变更时:不需要雇佣合同变更的申报,但需要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 全部委托支援时的支援计划实施困难:公司不需要申报。由登录支援机构提交“特异事案报告”(特異事案報告)。

另一方面,变更支援计划时的申报,即使全部委托了支援,也由公司提交。这一点容易弄反,请注意。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雇用契約の変更届出が不要となる場合の取扱いについて」(关于不需要特定技能雇佣合同变更申报时的处理)、随时申报Q&A、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制度の届出について説明したリーフレット」(说明特定技能制度申报的宣传册))

登录支援机构要做的事・不能做的事

登录支援机构是支持公司申报的一方,不能代替公司提交公司的申报。

定期申报中登录支援机构要做的事

受托全部支援时,制作支援实施情况(附件1的支援部分)并交给公司。需要时,在签名栏(附件2)签名。提交的是公司。

通过邮寄・窗口提交,且只委托给1个登录支援机构全部支援时,不需要附件2。

登录支援机构自行提交的申报

这种情况申报・报告期限
登记簿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登记事项变更相关申报变更之日起14天以内
暂停・停止了支援业务支援业务暂停或停止相关申报(参考样式第4-1号)暂停・停止之日起14天以内
恢复已暂停的支援业务支援业务恢复相关申报(参考样式第4-2号)恢复之前(入管厅的网页上为预定恢复日的1个月前)
支援实施中发生了特异事案特异事案报告(参考样式第4-3号)入管厅的网页上没有期限的记载

可以委托制作申报书的对象

入管厅的随时申报Q&A中,对委托他人制作申报书的情况作了说明。可以收取报酬承接制作的,是行政书士(行政書士)或律师。委托时需提交委托书。其中写道,如果委托其他人,可能会触犯行政书士法等。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所属機関・登録支援機関による届出」(特定技能所属机构・登录支援机构的申报)、随时申报Q&A、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e-Gov))

申报延迟・未提交时的风险

即使过了期限,也可以提交申报。延迟时,重要的是尽快提交。

  • 随时申报延迟:附上说明延迟理由的文书,尽快提交。
  • 定期申报延迟:附上写明未能在期间内提交的理由的理由书。

不申报时的风险如下:

  • 如果没有提交定期申报,原则上不允许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
  • 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时,可能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签订特定技能雇佣合同。
  • 也有罚则。雇佣合同变更・终止・签订的申报,以及定期申报中所接收外国人的姓名・活动内容等的申报,属于300,000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入管法第71条之4)。其他申报属于100,000日元以下过料(行政罚款)的对象(入管法第77条之2)。
  • 登录支援机构的支援情况未被提交时,登录支援机构的登记可能被取消。

根据延迟的理由和情况,应采取的对应会有所不同。个别情况请咨询专家。

(出处:随时申报Q&A、定期申报 提交材料一览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制度の定期届出のルール変更に関するリーフレット」(关于特定技能制度定期申报规则变更的宣传册)、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e-Gov))

常见错误(摘自入管厅的错误集)

入管厅于2026年5月发布了“定期申报常见错误集”。要点如下:

  • 忘记提交签名栏(附件2):将全部支援委托给多个登录支援机构时,需要所有机构的签名。
  • 登录支援机构提交了定期申报:能够提交定期申报的只有特定技能所属机构。
  • 通过邮寄或窗口提交却省略了材料:只有线上申报时才能省略。
  • 不满足基准却省略了材料:省略材料需要全部满足3项条件。
  • 用户注册类型错误:如果没有勾选“特定技能所属机构”,就无法登录进行定期申报。

提交材料一览表的检查清单中,也提醒注意提交地点的错误。法人的提交地点,不是工作场所所在地,而是管辖登记的总公司所在地的入管。

(出处:定期申报常见错误集、定期申报 提交材料一览表)

外国人本人的申报(与公司的申报分开)

特定技能外国人本人,也有需要自己提交的申报。发生以下情况时,需在14天以内申报。

  • 与公司的合同终止,或签订了新合同
  • 公司的名称或所在地发生变化,或公司已不存在

申报可以通过电子申报、到窗口递交、邮寄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即使公司向入管提交了申报,也不能代替本人的申报。

离职或换工作时,如果公司告知本人有关申报的事情,会更安心。

已有的解说:技人国(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换工作时,申报・申请手续的注意事项解说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所属(契約)機関に関する届出」(关于所属(合同)机构的申报)、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e-Gov))

总结

  • 特定技能公司的申报,分为每年1次的定期申报和14天以内的随时申报两种。
  • 定期申报在每年4月1日〜5月31日提交,申报上一年4月〜3月的内容。由公司提交,法人由总公司提交1份。
  • 满足“一定基准”并通过线上提交的公司,可以省略大部分附件材料。
  • 随时申报有6种。因个人原因离职、对本人有利的加薪等情形,不需要申报。
  • 无论是定期申报还是公司的随时申报,登录支援机构都不能代替提交。
  • 外国人本人也有与公司申报分开的、14天以内的申报。

申报延迟时,或不确定属于哪种申报时,请咨询专家。

撰写本文时参考的一次信息

本文为日文原文的翻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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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者

安藤祐樹のアバター 安藤祐樹 申請取次行政書士

きさらぎ行政書士事務所代表。20代の頃に海外で複数の国を転々としながら農業や観光業などに従事し、多くの外国人と交流する。その経験を通じて、帰国後は日本で生活する外国人の異国での挑戦をサポートしたいと思い、行政書士の道を選ぶ。現在は入管業務を専門分野として活動中。愛知県行政書士会所属(登録番号22200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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