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的在留手续,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窗口办理。作为例外,获得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局长认可的公司或团体职员,可以代替本人递交申请(代理递交,申請取次)。获得认可后,会发放”申请等代理递交者证明书”(申請等取次者証明書),有效期为3年。
本文面向在登录支援机构、接收企业、日语学校、监理团体等负责入管手续的人员,整理了证明书的取得与更新、在线申请的开始方法以及可代理递交的范围。同时根据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行政书士法,说明有偿代理递交时的注意事项。
什么是代理递交
代理递交是指在在留资格申请等情况下,代替外国人本人向入管提交申请书和材料。这是《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规定的制度。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以下称入管厅)说明,该制度的目的是”缓解因申请和申报案件增加造成的窗口拥挤,减轻申请人和申报人的负担等”。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 第19条第3款等(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等代理递交制度”、申请等代理递交制度概要(令和7年10月))
本人到场原则
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在留卡记载事项变更等手续,原则上由外国人本人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办理。这称为”本人到场原则”(本人出頭の原則)。
代理递交是这一原则的例外。由代理递交者办理手续时,原则上本人可以免于到场。但在入管需要直接向本人了解情况等情形下,可能会要求本人到场。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等代理递交制度”、申请等代理递交制度概要(令和7年10月)、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等代理递交者的认可手续”)
可以代理递交的人
以下人员可以代理递交。律师、行政书士与其他人员的手续不同。
| 可以代理递交的人 | 成为代理递交者的手续 | 代理递交的对象外国人 |
|---|---|---|
| 接收机构等的职员(企业、学校等教育机构、监理团体、登录支援机构等) | 获得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局长的认可(申请等代理递交者证明书) | 该机构接收(或准备接收)的外国人,以及受其扶养并与其同住的配偶、子女等 |
| 旅行社的职员 | 同上 | 委托办理旅行手续的外国人(仅限再入国许可申请) |
| 公益法人的职员 | 同上 | 委托代理递交的外国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时,为该外国人的代理人) |
| 律师、行政书士 | 通过所属的律师协会、行政书士会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局长申报 | 委托代理递交的外国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时,为该外国人的代理人) |
获得监理团体许可的机构,其正在(或准备)进行实习监理的技能实习生也属于对象。登记为登录支援机构的机构,受托实施全部支援计划的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也属于对象。
(出处:申请等代理递交制度概要(令和7年10月)、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致接收机构等的职员”)
申请等代理递交者证明书的取得方法(新的认可手续)
律师、行政书士以外的人要代理递交,需要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出”申请等代理递交的申请”(申請等取次の申出)并获得认可。获得认可后,会发放申请等代理递交者证明书。
认可条件
需要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 是值得信赖的人,从未有过违反入管法等不宜认可其代理递交的行为。所属机构也同样是值得信赖的机构。
- 根据参加出入国在留管理行政相关研修会等经历,被认定具备外国人入境、在留手续方面的知识。
- (旅行社职员的情况)所属公司可以经营海外旅行业务。
条件1没有写明”过去几年以内”这样的期限。请注意,过去有违反入管法等情况,可能会影响之后的认可。
关于条件2,原则上是参加入管厅公布名单中机构举办的研修会,并提交听课证明。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等代理递交者的认可手续”、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在留管理行政相关研修会等”)
派遣职员、事务助理也可视为”职员”的情况
可以获得认可的”职员”不限于正式员工。满足以下3项全部条件的,派遣职员、事务助理等也视为”职员”。
- 在雇用外国人的机构中经常从事业务
- 服从该机构的指挥命令
- 从事与该机构正式员工相同的业务,被认定熟悉该机构的业务
提交材料(接收机构等的职员)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如下。表格可从入管厅网站下载。
| 材料 | 注意事项 | |
|---|---|---|
| A | 申请等代理递交申请提交材料一览・确认表(新办手续用)(参考格式) | 一边核对一边准备材料 |
| B | 申请等代理递交申请书(附记第1号格式) | 入管厅网站上有填写示例 |
| C | 申请认可者的照片(3.0cm×2.4cm)2张 | 提交日前6个月以内拍摄,不戴帽子、正面、无背景 |
| D | 申请认可者的履历书 | 外国人还需在留卡复印件 |
| E | 申请认可者的在职证明书 | 公司代表人且可通过登记事项证明书确认的,无需提交 |
| F | 证明具备外国人入境、在留手续知识的材料 | 研修会听课(结业)证明原则上为发放后3年以内 |
| G | 法人为登记事项证明书(无法提交时为介绍公司概况的宣传册等),个人为住民票复印件 | |
| H | 本人确认材料复印件 | 在窗口申请时也需提交 |
| I | 回邮信封(贴好简易挂号邮资)或Letter Pack Plus | 希望通过邮寄领取结果时 |
表中B的申请等代理递交申请书(附记第1号格式,接收机构等的职员用)中,需填写图中标出的各栏:A 申请人及住址;B 机构概况(名称、所在地(电话号码)、代表人姓名、业务内容);C 申请认可的职员的姓名、国籍・地区、出生年月日、性别、职务;D 所属外国人按在留资格分类的人数。E 附件栏中列出的是与上表C~I相对应的材料(照片、履历书和在职证明书、证明具备知识的材料、登记事项证明书、本人确认材料、回邮信封)。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等代理递交申请书(附记第1号格式)”
无需参加研修会的情况:机构内已有代理递交者,且其至今代理递交未出现问题的,机构提交说明新申请人已接受该代理递交者的说明和指导等的文件(说明书)后,视为新申请人具备所需知识。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致接收机构等的职员”、申请等代理递交申请书(附记第1号格式))
提交地点
向管辖接收机构等所在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窗口和邮寄均可受理。一并携带同一机构其他人员的申请时,需附上各申请认可者的本人确认材料。
证明书的有效期与可使用的地方
申请等代理递交者证明书的有效期为3年。代理递交者为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时,有效期至其在留期间届满或3年后,以较早者为准。
证明书不仅在发放的地方局管辖范围内有效,在全国各地方局和派出机构均有效。申请的提交地点为管辖外国人住居地,或管辖接收该外国人的机构职员工作地的地方局、派出机构。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等代理递交者的认可手续”、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致接收机构等的职员”)
证明书的更新、补发,以及负责人离职时
更新从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开始
更新申请自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起受理,窗口或邮寄均可。如果有效期已过,不能更新,需要重新办理新的认可手续。
更新时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 申请等代理递交申请提交材料一览・确认表(更新手续用)(参考格式)
- 申请等代理递交申请书(接收机构等的职员为附记第1号格式)
- 照片(3.0cm×2.4cm)2张(提交日前6个月以内拍摄)
- 现有申请等代理递交者证明书的复印件
- 证明是职员的身份证件等的复印件,或在职证明书(外国人还需在留卡复印件)
- 本人确认材料复印件
- 回邮信封或Letter Pack Plus(希望邮寄领取时)
更新时,研修会听课证明不在材料之列。建议在机构内列出有效期一览,提前2个月开始准备。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更新手续”)
遗失或姓名变更时
证明书遗失、损坏,或姓名等发生变更时,使用附记第18号格式,附上照片2张和附加材料申请补发。损坏时需交还该证明书。
代理递交者从公司离职时
代理递交者从所属机构离职后,认可自离职之日起停止。机构需向作出认可的地方局提交”申请等代理递交者离职报告书”(附记第7号格式),并交还证明书。
如果希望在新单位继续担任代理递交者,需要在新单位重新申请认可。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获得申请等代理递交认可者从所属机构离职的情况”)
可代理递交的范围
接收机构等的职员可以代理递交以下手续。仅限于上表”代理递交的对象外国人”所对应人员的手续。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仅限登录支援机构的职员,参见下方注释)
- 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技能实习生除外)
- 在留卡住居地以外记载事项变更申报
- 在留卡有效期更新申请
- 因遗失等的在留卡补发申请
- 因污损等的在留卡补发申请
- 因希望更换的在留卡补发申请
- 因补发申请命令的在留卡补发申请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通过变更在留资格的永住许可申请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
- 通过取得在留资格的永住许可申请
- 再入国许可申请
- 就劳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
- 申请内容变更申请
- 领取在留卡
关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登录支援机构以外的接收机构等的职员,可以作为”代理人”而非代理递交者提出申请,因此该申请不在其代理递交范围内。
按所属机构整理如下。
| 所属机构 | 代理递交对象 | 主要注意事项 |
|---|---|---|
| 雇用外国人的企业 | 正在雇用(或准备雇用)的外国人,以及受其扶养并同住的家属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以”代理人”身份办理 |
| 登录支援机构 | 除本机构雇用的外国人等外,还包括受托实施全部支援计划的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 | 只要有委托合同,即使尚未开始支援也可以。也可以代理递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 教育机构(大学、专门学校、日语学校等) | 正在接收(或准备接收)的留学生等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以”代理人”身份办理 |
| 监理团体 | 除本团体接收的外国人等外,还包括正在(或准备)进行实习监理的技能实习生 | 技能实习生不允许从事资格外活动,因此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不在对象内 |
| 旅行社 | 委托办理旅行手续的外国人 | 仅限再入国许可申请 |
| 公益法人的职员、律师、行政书士 | 委托代理递交的外国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时,为该外国人的代理人) | 对象不受与所属机构关系的限制 |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致接收机构等的职员”、申请等代理递交制度概要(令和7年10月))
如何使用在线申请(用户注册与使用申请)
使用在留申请在线系统(在留申請オンラインシステム),无需前往窗口即可申请。所属机构、公益法人、登录支援机构的职员要使用该系统,需要事先提出”使用申请”(利用申出)并获得认可。
可以使用的人的条件
| 用户 | 条件 |
|---|---|
| 所属机构的职员 | 已获得申请等代理递交者认可,或满足认可条件 |
| 登录支援机构的职员 | 已获认可为申请等代理递交者。已受申请人所属机构委托代办在线申请。仅限受托实施全部支援计划的情况 |
| 公益法人的职员 | 已获认可为申请等代理递交者。已受申请人所属机构委托代办在线申请 |
登录支援机构的职员没有申请等代理递交者证明书就无法使用在线申请。想开始使用在线申请的登录支援机构,应先从取得证明书开始。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致所属机构、公益法人、登录支援机构的职员”)
手续流程
- 用户注册:在系统中登记电子邮箱,选择用户类别”所属机构等的职员”,取得用户ID。收到邮件后24小时以内才能进入注册页面。
- 使用申请:通过在线、邮寄或窗口任一方式提出申请并获得认可。所属机构、公益法人、登录支援机构的第一位申请人为”新使用申请”,同一机构的第二位及以后为”追加使用申请”。
- 在留申请:获得认可后,通过系统提出申请。在留期限的最后一天(在留期间届满当天)无法在线申请。
使用申请的主要材料为:必要材料核对表、使用申请书(在线申请时无需提交)、本人确认材料复印件、申请等代理递交者证明书复印件(所属机构的职员也可提交研修会结业证书等的复印件)、在职证明书、誓约书。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致所属机构、公益法人、登录支援机构的职员”)
登录支援机构职员的注意事项
- 誓约书按每个所属机构(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受多个所属机构委托时,也可以附上”接收外国人的机构名单”一并提交。
- 获得认可后又受新的所属机构委托时,需向地方局提交该机构的誓约书等。
- 自2026年1月5日起,定期报告时以及受新机构委托时,还需提交”各用户誓约机构一览表”(附记第2号格式之(3))。
- 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需要提交定期报告。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致所属机构、公益法人、登录支援机构的职员”、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令和8年1月5日以后的提交材料(致公益法人的职员或登录支援机构的职员)”)
在线申请与行政书士法的注意事项
入管厅作出了以下提醒(本站译文)。
律师及行政书士以外的人,以营业为目的,从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处收取手续费等,自行在在留申请在线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的,可能违反律师法或行政书士法。
律师、行政书士以外的用户被要求充分注意不要违法,例如与申请人或所属机构的职员一起录入申请内容。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使用在留申请在线系统时的注意事项(提醒)”)
代理递交与代理申请的区别
代理递交是受本人或代理人委托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的主体始终是外国人本人或代理人。
入管厅说明,代理递交是”被允许进行提交申请书和材料等事实行为”,代理递交者不能以申请人、申报人身份签名,也不能直接更正记载内容。
另一方面,本事务所将代理申请理解为:代理人代替本人决定申请内容、制作或更正材料、撤回申请等。这是代理人自身的意思表示,其效果归属于本人。入管法令中,很多手续规定了可以担任代理人的人。例如,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代理人,由施行规则附表第四按在留资格分别规定(特定技能为”与本人签订特定技能雇佣合同的日本机构的职员”,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为”监理团体的职员”等)。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等代理递交者的认可手续”、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 第6条之2・附表第四(e-Gov法令检索))
什么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不伴随自己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只是在窗口提交本人或代理人制作的材料,申请内容中并不包含代理递交者的意思。即便如此,也会产生申请被受理的效果。
入管手续中事实行为的例子如下。
- 提交申请书、申报书和材料
- 在窗口出示护照或在留卡
- 领取在留卡
根据本人到场原则,这些本应由本人亲自办理。获得认可的代理递交者等可以作为例外代替本人办理。
(出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 第19条第3款等(e-Gov法令检索))
超出代理递交范围的行为:各所属机构可以做与不能做的事
仅凭代理递交者的权限,只能进行提交材料等事实行为。关于”申请内容变更申请”,代理递交者可以提交由本人等决定内容的申请书,但不能凭自己的判断变更申请内容。不过,代理递交者是所属机构职员时,以所属机构职员的身份也有可以做的事。
下表是本事务所根据入管厅的说明(代理递交是事实行为,不能签名或直接更正记载内容)和施行规则关于代理人的规定,按所属机构整理的内容。
雇用外国人的企业的职员
| 身份 | 可以做与不能做的事 |
|---|---|
| 作为代理递交者可以做的事 | 提交申请材料/在窗口出示护照或在留卡/领取在留卡 |
| 作为所属机构职员可以做的事 | 成为所属机构制作的申请材料的制作者、进行增删更正/制作所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
| 任何身份都不能做的事 | 成为申请人制作的申请材料的制作者、进行增删更正/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凭自己的判断申请变更申请内容(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可以作为代理人全部办理) |
| 与身份无关可以做的事 | 协助制作材料/协助收集资料/检查资料/翻译资料/提供申请内容咨询 |
登录支援机构的职员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中,可以担任特定技能代理人的是与本人签订特定技能雇佣合同的机构的职员。因此可以认为,除自己雇用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情况外,登录支援机构不能以代理人身份参与。
| 身份 | 可以做与不能做的事 |
|---|---|
| 作为代理递交者可以做的事 | 提交申请材料/在窗口出示护照或在留卡/领取在留卡 |
| 作为登录支援机构职员可以做的事 | 关于申请没有特别可以做的事 |
| 任何身份都不能做的事 | 成为申请人制作的申请材料、所属机构制作的申请材料的制作者、进行增删更正/制作所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凭自己的判断申请变更申请内容 |
| 与身份无关可以做的事 | 协助制作材料/协助收集资料/检查资料/翻译资料/提供申请内容咨询 |
教育机构(大学、专门学校、日语学校等)的职员
| 身份 | 可以做与不能做的事 |
|---|---|
| 作为代理递交者可以做的事 | 提交申请材料/在窗口出示护照或在留卡/领取在留卡 |
| 作为教育机构职员可以做的事 | 成为所属机构制作的申请材料的制作者、进行增删更正/制作教育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
| 任何身份都不能做的事 | 成为申请人制作的申请材料的制作者、进行增删更正/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凭自己的判断申请变更申请内容(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可以作为代理人全部办理) |
| 与身份无关可以做的事 | 协助制作材料/协助收集资料/检查资料/翻译资料/提供申请内容咨询 |
监理团体的职员
| 身份 | 可以做与不能做的事 |
|---|---|
| 作为代理递交者可以做的事 | 提交申请材料/在窗口出示护照或在留卡/领取在留卡 |
| 作为监理团体职员可以做的事 | 成为所属机构制作的申请材料的制作者、进行增删更正/制作监理团体出具的证明材料/指导技能实习计划的制作、变更等 |
| 任何身份都不能做的事 | 成为申请人制作的申请材料的制作者、进行增删更正/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凭自己的判断申请变更申请内容(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可以作为代理人全部办理) |
| 与身份无关可以做的事 | 协助制作材料/协助收集资料/检查资料/翻译资料/提供申请内容咨询 |
有偿代理递交时的注意事项(修订后的行政书士法)
代理递交本身是事实行为
代理递交是提交材料等事实行为。它不属于入管法上的代理行为,也不是行政书士法等入管法以外的法律所规范的行为。因此可以认为,以有偿方式、作为业务进行代理递交本身没有问题。
但是,在留资格申请中也包括”制作向政府机关提交的材料”这一行为。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作为业务进行这一行为,可能违反行政书士法。入管厅也提醒,律师、行政书士以外的人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作为业务制作向政府机关提交的申请书等材料,可能违反行政书士法。有偿代理递交时,重要的是不要超出代理递交的范围。
公益法人有偿代理递交的例子
公益财团法人入管协会提供事先检查申请材料并代理递交的有偿服务。其介绍的服务为”检查”和”代理递交”,不包括制作材料。同为公益财团法人的国际人才协力机构(JITCO),提供对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等申请材料进行检查并代理递交的有偿服务,并明确表示不制作材料。
可以认为,这表明这些公益法人判断:仅进行”检查”和”代理递交”,即使有偿也不违反行政书士法。登录支援机构的职员参与受托支援的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申请时,同样可以解释为:有偿进行”申请材料检查”和”代理递交”不违反行政书士法。
但是,如果也制作材料,就需要注意。如果不能明确区分”制作”与”检查、代理递交”,又无法客观说明制作是无偿进行的,就可能违反行政书士法。
(出处:公益财团法人 入管协会”事先检查(代理递交)”、公益财团法人 国际人才协力机构”JITCO的支援服务”)
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不论以何种名义”
修订后的行政书士法于2026年1月1日施行。与入管领域关系最大的是第19条的修订,该条规定了非行政书士不得进行的行为。
| 第19条第1款(正文)(本站译文) | |
|---|---|
| 修订前 | 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不得以营业为目的从事第一条之二规定的业务。 |
| 修订后(自2026年1月1日起) | 非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不论以何种名义收取报酬,以营业为目的从事第一条之三规定的业务。 |
“第一条之三规定的业务”是指接受他人委托、收取报酬,制作向政府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电磁记录)等。另外,第19条有但书(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等),修订前后相同。
这次修订明确规定,不论以何种名义收取报酬制作材料都是被禁止的。例如,监理团体收取”会费””监理费”,或登录支援机构收取”支援委托费”,同时以”免费服务”的名义制作申请材料,可能被判断为实际上是收取报酬制作材料。
(出处:e-Gov法令检索”行政书士法”)
修订后的办理方式
修订后,可以认为以下列任一方式办理的必要性进一步提高。
- 外国人本人或接收企业自行制作材料并申请
- 外国人本人或接收企业制作材料,代理递交者检查后代理递交
- 律师或行政书士制作材料,并代理递交
- 律师或行政书士制作材料,代理递交者代理递交
其中由代理递交者代理递交的是2和4,可以认为两者有偿进行代理递交都没有问题。另外,在本人或接收企业制作材料时,代理递交者就填写方法提供建议本身也可以认为没有问题。
具体业务是否触犯行政书士法,取决于合同形式和实际工作分工。如有疑问,请咨询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
与行政书士合作的选择
监理团体、登录支援机构要减轻入管申请的负担,与行政书士合作也是一种选择。行政书士不仅可以承接整个申请,也可以只承接”制作材料”部分。由行政书士负责制作材料,由代理递交者负责代理递交和收集资料,可以认为能够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使申请业务有偿化。
如月行政书士事务所支持网络面谈和在线申请,全国各地均可委托。多件案件同时委托或长期合作,也会单独报价。
常见问题
Q1. 取得申请等代理递交者证明书需要多长时间?
入管厅网站没有写明到认可为止需要的时间。如想了解大致时间,请向提交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咨询。如果想开始使用在线申请,在证明书获得认可后还需要使用申请获得认可,请留出充足时间准备。
Q2. 在哪里可以参加研修会?
入管厅公布了”研修会等实施机构一览”。名单以外也有面向教育机构职员举办研修会的机构。详情请咨询就近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在留管理行政相关研修会等”)
Q3. 证明书已经过期了。
不能更新。需要重新办理新的认可手续。更新申请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起提出,请做好期限管理。
Q4. 登录支援机构可以为未委托其支援的公司的外国人代理递交吗?
不可以。登录支援机构的职员可以代理递交的,除本机构接收的外国人等以外,仅限受托实施全部支援计划的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
Q5. 代理递交者换工作后,证明书能在新公司使用吗?
不能。认可自离职之日起停止。原公司提交离职报告书并交还证明书,本人在新公司重新申请认可。
总结
- 代理递交是代替本人提交材料等事实行为,由获得认可的职员等办理。
- 证明书通过向地方局提交申请等代理递交申请书等取得。有效期3年,更新自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开始。过期后需从新办开始重新办理。
- 登录支援机构要使用在线申请,需要先取得证明书,再进行用户注册和使用申请。
- 随着2026年1月1日修订后的行政书士法施行,明确规定不论以何种名义收取报酬制作材料都是被禁止的。将代理递交与制作材料分开考虑比以往更加重要。
撰写本文时参考的一次信息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等代理递交制度”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等代理递交制度概要(令和7年10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请等代理递交者的认可手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致接收机构等的职员”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更新手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获得申请等代理递交认可者从所属机构离职的情况”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在留管理行政相关研修会等”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致所属机构、公益法人、登录支援机构的职员”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令和8年1月5日以后的提交材料(致公益法人的职员或登录支援机构的职员)”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使用在留申请在线系统时的注意事项(提醒)”
- 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
- e-Gov法令检索”行政书士法”
- 公益财团法人 入管协会”事先检查(代理递交)”
- 公益财团法人 国际人才协力机构”JITCO的支援服务”
本文为日文原文的翻译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