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阅:安藤祐樹,认证移民法律专家(行政书士)
本文为日文原文的翻译版本。
由于制度不断进行修订与运营方式的调整,许多一线负责人也常常感到困惑,例如“不知道可以交付到什么程度的工作”或“是否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构成非法就业”。
本文将根据官方资料,详细梳理特定技能“护理”可以从事的主要工作及相关辅助工作范围、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就业的具体情形、以及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如果您希望加强在现场中的判断能力以及对制度的理解,欢迎参考本文内容。
Table of Contents
特定技能“护理”的工作范围
特定技能“护理”是为引进能够立即在护理领域发挥作用的外国人才而设立的制度。该制度分为具备相当程度知识和技能的特定技能1号,以及具备熟练技能的特定技能2号两类。
然而,在护理领域中,目前仅限接收特定技能1号的外国人员。
原因在于,对于已取得护理福祉士资格的人员,已有更高等级的在留资格“护理”可供选择。
在本节中,将详细说明可以在特定技能“护理”框架下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
在特定技能“护理”中,所能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根据使用者的身心状况提供的一系列身体照护服务,如协助沐浴、进食、排泄、整理仪容、更换衣物及移动等。这些服务是直接接触使用者身体、支持其日常生活的重要工作内容,在护理现场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此外,像是举办娱乐活动、辅助功能训练等与身体照护相关的附随工作,也被归类为主要工作的一部分,制度上是被认可的。
此类身体照护工作的目的在于提升使用者的生活质量、促进其自主生活,并防止护理需求加重,必须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来实施。
相关辅助工作
在特定技能“护理”中,相关辅助工作包括管理通知类公告、补充用品、库存管理等事项。此类工作若是作为在同一工作场所内由日本员工通常执行任务的附带作业,由外国人共同承担,是被制度允许的。
然而,仅专门负责这些相关辅助工作,在制度上是不可接受的。
因此,相关辅助工作必须与主要的护理工作一并进行,不能单独作为工作内容来从事。
相关辅助工作大致可占整体工作的多少比例
在特定技能“护理”制度中,虽然不允许外国人专职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但关于可从事到何种程度、占比多少,相关的运营要领等并未作出具体比例上的规定。因此,关于工作内容的分配比例,制度上并没有明确的数值作为依据,但可参考技能实习制度中的“护理”领域数据。
在技能实习制度中,工作被划分为必需工作、相关工作和周边工作,其中规定相关工作的比例不得超过整体的一半,周边工作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如果在特定技能“护理”的现场运营中也采用相似的管理方式,那么将非主要工作的比例控制在整体工作内容的三分之一以内,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参考标准。
※由于特定技能中的“相关辅助工作”概念与技能实习制度中的“周边工作”较为接近,因此在此以不超过整体三分之一作为参考标准进行说明。
是否可以从事生活援助工作?
生活援助是指不直接接触使用者身体的支援服务,包含打扫、洗衣、倒垃圾、整理床铺、购物、协助准备食物等内容。根据特定技能“护理”的运营要领,这些工作不被视为身体照护的一部分,而是归类为相关辅助工作,并不属于主要工作范畴。
因此,如需提供生活援助,应以如下方式作为身体照护过程中的附带作业来进行,才符合规定:
相反,如果让外籍员工长期专责从事生活援助工作,形同家务服务人员的岗位安排,将被认定为仅从事相关辅助工作=超出许可的工作范围,从而可能构成非法就业。
取得驾照后是否可以从事接送工作?
即使特定技能“护理”的外国人在日本取得了驾驶执照,也不得作为接送专员,仅从事车辆驾驶工作。由于接送工作与身体照护不同,因此不能被视为主要工作,仅可作为相关辅助工作的一部分处理。
因此,送迎工作只能在主要护理工作之间,作为附带任务,与日本的护理工作人员承担相同范围的职责进行应对。
若仅安排外国人专责接送或仅从事驾驶任务,将违背制度的基本宗旨。
在实际现场,应与日本职员同样,在必要的范围内参与接送工作,合理安排岗位职责。
可从事特定技能“护理”工作的场所
特定技能“护理”允许外国人在多种类型的机构中从事工作,例如根据《儿童福利法》设立的残疾儿童入所设施,或依据《残疾人综合支援法》运营的残疾人支援机构等。此外,还包括特別养护老人院、收费型老人院、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等,与《老年人福利法》或《护理保险法》相关的服务提供设施,也可接纳特定技能“护理”从业人员。
甚至在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中,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开展工作,为满足多样化的护理需求提供了广泛的就业环境。
特定技能“护理”不可从事的工作内容
即便是持有特定技能“护理”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根据所在设施的具体业务内容,仍有部分工作是被禁止从事的。若违规从事这些工作,可能被视为非法就业。以下将就具体不可从事的工作内容进行说明。
属于其他在留资格范围的工作内容
特定技能“护理”在留资格所允许从事的工作仅限于护理相关业务,即使是在护理机构内部,也不得从事属于“经营・管理”或“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其他在留资格范畴的工作。具体而言,涉及经营管理的管理职位或公司高管职务、事务职、营业职等工作均不在许可范围内,若从事此类工作,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就业。
另一方面,像“护理”“技能实习(护理)”或“EPA介护福祉士(候补人员)”等属于同一护理领域的在留资格,其允许从事的工作范围在很多情况下是重叠的,因此工作内容往往具有一致性。
医疗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特定技能“护理”的外国人不得从事任何医疗行为。尤其是在医院或诊所等场所,即使是在医生或护士的监督下,仍有许多作业内容是其不得执行的,因此在现场分工时必须特别注意职责界限。
若擅自从事医疗行为,不仅可能违反《医生法》等医疗相关法律,也存在触犯《出入境管理法》的风险。
总结
本文对特定技能“护理”的工作范围、相关辅助工作、可从事的机构类型,以及不可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了系统整理,并说明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要点。虽然制度上允许从事身体护理及相关支援工作,但若超出规定的工作范围,将存在被视为非法就业的风险,因此日常的工作分配与职责确认至关重要。
接收机构及一线负责人应定期审查工作内容与就职范围,若有不确定之处,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
加深对制度的理解,有助于打造一个让外国员工可以安心持续工作的环境。
审稿人评论
为了防止非法就业,必须正确理解各类在留资格对应的工作范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无法明确划分的情况,因此需要根据制度的基本宗旨及官方资料的内容,进行个别具体判断。
与其将判断交由现场自由裁量,不如预先整理出可从事的工作内容,并在相关人员之间建立共识,这将成为实现合规聘用外国人员的第一步。
本文为日文原文的翻译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