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有一种在留资格(在留資格),是为因公司倒闭或解雇等非本人责任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工作的外国人准备的。这就是入管厅作为“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特定活動(就労継続支援))介绍的在留资格。找了3个月仍找不到下一个雇主、且尚未通过特定技能考试的人,如果与符合要件的接收机构(受入れ機関)签订雇佣合同(雇用契約),有可能在通过考试之前在该接收机构工作。在留期间(在留期間)为1年,在一定情况下最多可以更新2次。
本文内容是2026年10月19日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的网页和样式确认的。实际是否属于对象,会因个人情况而不同,申请前请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地方入管)或专业人士确认。
本文把离职的外国人本人需要确认的事项,和雇用该外国人的接收机构需要满足的要件分开说明。特定技能换工作的整体情况,汇总在以下文章中。
什么是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在通过考试之前可以在下一个接收机构工作的特例
这种特定活动,是因不得已的情况无法继续工作的人,在争取转为特定技能1号(特定技能1号)时,可以在通过考试之前工作的在留资格。工作单位是转为特定技能1号后预定工作的接收机构。
入管厅对这一特例作了如下说明。
- 对象是因公司经营上的原因或劳资问题等不得已的情况,无法继续工作的人。
- 这是一项措施,让争取转为特定技能的人,在参加技能考试和日语考试之前的期间,可以在转换后预定工作的接收机构工作。
- 在留资格为“特定活动(可工作)”(特定活動(就労可)),从现在的在留资格申请变更。
- 在留期间为1年,仅限一定情况下最多可以更新2次。
整体流程如下图所示。图中①〜③是申请前的阶段,④⑤是以特定活动工作的期间,⑥是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②的“3个月”是类型1・类型2(技能实习・工作类在留资格的人)的条件,类型3(内定被取消的留学生等)没有这个条件(类型在下一章说明)。

出处:编辑部制作(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因不得已的情况难以继续活动的情况(“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https://www.moj.go.jp/isa/10_00213.html))
另外,这与新冠疫情时期的“雇佣维持支援”特定活动是不同的制度。请注意不要与旧的解说混淆。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因不得已的情况难以继续活动的情况(“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关于对因不得已的情况难以继续活动的外国人的特例措施)
作为对象的人:3种类型和共同条件
作为对象的是符合以下类型1〜类型3中的任何一种,希望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但尚未通过考试的人。
共同条件:希望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但在申请时,没有通过该领域的技能考试或日语考试,或两者都没有通过。
| 类型 | 现在的在留资格 | 不得已情况的例子 | 3个月的条件 | 说明情况的资料 |
|---|---|---|---|---|
| 类型1 | 技能实习(技能実習) | 实习单位经营上的原因、实习认定被取消、暴力・骚扰等侵犯人权、严重违反法令・违反合同 | 监理团体(監理団体)寻找实习单位,经过3个月仍没有新的实习单位 | 监理团体制作的说明书等 |
| 类型2 | 工作类在留资格(特定技能、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 | 因倒闭・缩小业务而被解雇、暴力・骚扰等侵犯人权、严重违反法令・违反合同 | 从无法继续工作起经过3个月,仍没有新的雇主 | 原工作单位等制作的、说明解雇等情况的资料 |
| 类型3 | 留学(已毕业的人・预定毕业的人) | 因就职单位的原因被取消内定等 | 无 | 说明内定被取消等的资料 |
各类型的细节如下。
- 类型1(技能实习生):有因侵犯人权等理由而避免接受监理团体支援的情况时,接受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的变更实习单位支援,经过3个月仍找不到的情况也属于对象。
- 类型2(工作类在留资格的人):外交・公用・技能实习除外。特定活动的人,仅限被允许工作的特定活动。也包括因倒闭等离职后,变更为求职活动用特定活动的人。
- 类型3(留学生):也包括毕业后从事求职活动、或获得内定后等待录用的特定活动的人中,有同样情况(因公司原因被取消内定等)的人。
另一方面,特定技能1号的人在已经通过考试的同一领域换工作时,不符合“尚未通过考试”这一共同条件。这种情况,基本上是在新的接收机构申请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准备来不及时的特定活动,在以下文章中说明。
希望换到其他领域、且尚未通过该领域考试的人,如果也满足类型2的不得已情况和3个月的条件,有可能成为这种特定活动的对象。换到其他领域的流程,汇总在以下文章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因不得已的情况难以继续活动的情况(“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用 说明书)
什么是“不得已的情况”
入管厅的网页上,列举了以下例子:以公司倒闭・缩小业务为理由的解雇,暴力或各种骚扰等侵犯人权,公司严重恶劣的违反法令・违反合同,因就职单位的原因被取消内定。
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本人责任被解雇,没有列在这些例子中。入管厅没有明确写出这些情况是否属于对象,因此对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感到犹豫时,请在申请前向地方入管确认。无论哪种类型,都需要用资料说明情况(在下一章“申请的步骤和提交材料”中说明)。
“3个月”的计算方法
“3个月”从无法继续工作(无法继续现在的活动)时起计算。条件是超过3个月仍未确定下一个雇主。技能实习生的条件是,监理团体等寻找实习单位,经过3个月仍找不到。
在这3个月期间,也请注意在留资格的问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3个月以上没有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有可能成为取消在留资格的对象。求职期间,保留应聘和面试的记录会比较放心。求职期间生活方面的手续(失业给付等),可以在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 Work)等公共窗口咨询。
另外,离职后,本人要在14日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申报方法,在母文章的“本人要做的事”一节(“先辞职时的注意事项”)中说明。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因不得已的情况难以继续活动的情况(“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特定技能制度相关Q&A、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e-Gov法令检索))
可工作的范围和期间:在哪里、做什么业务、几年
可以工作的,只有申请时签订了雇佣合同的新的接收机构。从事的业务,是以特定技能1号为目标的领域(特定产业领域)和业务区分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区分,记载在接收机构制作的说明书中。
- 从技能实习转过来的人:原则上,只能在与技能实习中从事的职种(仅限可以转为特定技能的职种)相关的领域・业务区分工作(有不得已的情况时除外)。此外,在接收同一职种技能实习生的接收机构,不能以这种特定活动工作。
- 报酬:必须与日本人从事同样工作时同等或以上。接收机构要在《关于工资支付的书面文件》中,写明基本工资・津贴・税金和社会保险等的扣除・实发金额并提交。
- 在留期间:1年。仅限一定情况下,最多可以更新2次。
- 从技能实习转过来的人的期限:能够更新的,仅限更新后的期限不超过原本预定的到技能实习2号为止的在留期限的情况。
1年加上2次更新,最长以3年为大致标准。但是,只有满足下面的条件时才能更新,从技能实习转过来的人有时会更短。
可以更新的条件
更新时,除了申请时的条件之外,仅限同时满足以下两项的情况。
- 在接收机构的工作情况良好
- 被认定为接受了为通过考试的充分支援,却没能通过技能考试・日语考试
第2次更新时,需要已通过技能考试或日语考试中的一项。也就是说,在第2次更新之前至少通过1项考试很重要。
与特定技能1号“通算5年”的关系
已经以特定技能1号工作过的人,即使以其他领域成为特定技能1号,以前的特定技能1号期间也会加入通算5年(接收机构制作的说明书中的注记)。入管厅要求本人和接收机构双方确认剩余期间后再申请。申请这种特定活动前,请确认特定技能1号剩余的年数。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因不得已的情况难以继续活动的情况(“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用 说明书、“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用 关于工资支付的书面文件)
接收机构的要件(面向接收机构的负责人)
能够以这种特定活动接收外国人的机构是有限的。最大的要件,是有通算1年以上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实绩,并且现在也是能够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机构。说明书中要记载过去接收的1名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信息(雇佣期间等)。
其他要件如下。
- 培养的意愿和指导:确认本人有掌握技能的意愿后再雇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建议。
- 遵守法令:遵守劳动・社会保险・税务的法令。有以下等要件:接收机构及其董事没有因违反法令被判刑、与暴力团没有关系、没有被取消技能实习的认定、5年以内没有在出入国・劳动的法令方面有不正当或明显不当的行为。
- 支援:从董事或职员中选任支援负责人,进行职业生活・日常生活的支援。也可以委托给登录支援机构(登録支援機関)。
- 回国旅费:本人无法负担回国旅费时,由接收机构负担,使其能够顺利出境。
- 报告:接收难以继续时,迅速向管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入管报告。
- 接收技能实习生时:没有接收同一职种的技能实习生,并让其从事与实习职种相关的业务区分的业务。
支援的内容,通过说明书的检查项目确认。主要内容如下。
- 雇佣合同和在留条件等的说明
- 机场・港口的接送
- 确保住处,支援开设银行账户和签订手机合同
- 生活指导(行政手续、医疗、防灾等),以及陪同前往相关机构
- 提供学习日语的机会
- 应对咨询和投诉
- 促进与日本人的交流
- 因非本人责任的原因解除雇佣合同时的换工作支援
- 定期面谈,以及得知违反法令时的通报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因不得已的情况难以继续活动的情况(“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用 说明书)
申请的步骤和提交材料:谁准备什么
申请是作为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向管辖本人住居地(住居地)的地方入管提交。申请人是本人,但很多材料由新的接收机构制作。材料和制作者如下表所示。
| 材料 | 制作者 | 变更 | 更新 |
|---|---|---|---|
| 申请书・照片 | 本人 | 需要 | 需要 |
| 护照和在留卡(在留カード) | 本人(在窗口出示) | 需要 | 需要 |
| 接收机构制作的说明书 | 新的接收机构 | 需要 | - |
| 雇佣合同书・雇佣条件书等的复印件 | 新的接收机构 | 需要 | 需要 |
| 关于工资支付的书面文件 | 新的接收机构 | 需要 | 需要 |
| 类型1:变更实习单位措施的实施情况说明书 | 监理团体 | 需要 | - |
| 类型1(特殊情况):无法接受监理团体支援的情况说明书,以及技能实习机构的个别支援开始决定通知书的复印件 | 本人或新的接收机构/技能实习机构 | 需要 | - |
| 类型2:说明解雇等情况的资料 | 原工作单位等 | 需要 | - |
| 类型3:说明内定被取消等的资料 | 无记载(见下面的注) | 需要 | - |
| 就劳继续支援相关的工作情况等报告书 | 接收机构 | - | 需要 |
| 说明通过了其中一项考试的资料 | 本人 | - | 第2次 |
类型3的资料由谁制作,入管厅的网页上没有写。请向地方入管确认,用通知内定取消的书面文件等手边的资料,可以提交什么。
与原工作单位联系不上时
类型2的“说明解雇等情况的资料”,是由原工作单位等制作的。入管厅说明,原工作单位倒闭而联系不上时,要提交客观说明该情况的资料。什么样的资料才足够,因情况而异,因此请不要丢弃手边的文件并妥善保管,向地方入管或专业人士咨询。
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 如果材料不齐全,有时审查会大幅延迟,或得到不利的结果。
- 在日本开具的证明书,要提交开具日起3个月以内的。
- 外语的材料要附上日语译文。
- 审查过程中,有时会被要求提交其他资料。
- 关于申请书的写法和材料的问题,由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0570-013904,IP电话・从海外拨打为03-5796-7112)受理。
手续费
在留期间1年的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的手续费,2026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部分,窗口为33,000日元,在线为27,000日元。这种特定活动的申请能否在线办理,请通过入管厅的介绍确认。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因不得已的情况难以继续活动的情况(“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手续费的修改》)
获得许可之后:更新的准备,以及接收机构・本人的申报
获得许可之后,本人的申报、接收机构的报告、更新的准备这3点很重要。
本人要做的事
- 变更住居地后,进行住居地的申报。
- 在留卡上住居地以外的记载事项(姓名等)有变化时,进行变更的申报。
- 参加技能考试・日语考试,以便在更新时能出示结果。
接收机构要做的事
- 接收难以继续时(经营上的原因、本人下落不明等),用《接收困难相关报告书》(就劳继续支援用)向地方入管报告。这份报告书要记载原本预定转入的领域・业务区分,以及接收变得困难的理由。
- 继续提供说明书中承诺的支援。
为更新而事先记录的事项
更新时要提交《就劳继续支援相关的工作情况等报告书》。这份报告书有以下事项的填写栏。
- 每月的出勤天数・出勤率・缺勤天数・带薪休假天数
- 技能考试・日语考试的考试名称、考试日期、合格与否,以及接收机构提供的支援内容
- 不合格时,今后的考试计划和支援计划。没有参加考试时,其理由
- 接收机构和支援负责人的意见(技能和日语的进步、生活情况等)
因此,接收机构最好平时就把考试报名、日语学习的支援、面谈等记录下来。记录本身不是入管厅的要件,但有助于准确填写报告书。
两项考试都通过后,就进入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的申请。手续的流程在以下文章中说明。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因不得已的情况难以继续活动的情况(“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接收困难相关报告书(“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用))
与类似特定活动的区别(与过渡准备的比较)
与特定技能1号相关的特定活动中,还有一种“过渡准备”用的特定活动。最大的区别是是否已通过考试。
| 项目 | 就劳继续支援 | 特定技能1号过渡准备 |
|---|---|---|
| 对象 | 因不得已的情况无法继续工作、尚未通过考试的人 | 已通过考试,但材料的准备赶不上在留期限的人 |
| 考试 | 技能考试・日语考试的一项或两项未通过 | 两项都已通过(包括免除) |
| 在留期间 | 1年 | 6个月 |
| 更新 | 一定情况下最多2次(第2次需要通过1项考试) | 有不得已的情况时仅限1次 |
| 接收机构的要件 | 有通算1年以上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实绩等 | 预定以特定技能1号接收的机构 |
| 特定技能1号的通算5年 | 入管厅网页上没有记载(请向入管确认) | 计入 |
就劳继续支援的期间是否计入通算5年,在入管厅的网页和运用要领中都没能确认。这关系到剩余的年数,有疑问的人请向地方入管确认。过渡准备特定活动的详细条件,汇总在以下文章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相关的特定活动(希望转为“特定技能1号”的情况)》、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因不得已的情况难以继续活动的情况(“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关于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运用要领)
总结
- 本人:确认①因不得已的情况无法继续工作、②经过3个月仍没有下一个雇主、③尚未通过考试这3点。说明情况的文件不要丢弃,妥善保管,并寻找符合要件的接收机构。
- 接收机构:确认有通算1年以上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实绩,以及支援体制。准备说明书和关于工资支付的书面文件,接收后进行考试支援和记录,接收难以继续时进行报告。
- 期间:在留期间为1年,在一定情况下最多可以更新2次。第2次更新需要通过其中一项考试。
是否属于对象、应提交什么资料,会因个人情况而不同。难以判断时,请向地方入管或专业人士咨询。
撰写本文时参考的一次信息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因不得已的情况难以继续活动的情况(“特定活动”(就劳继续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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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运用要领》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特定技能制度相关Q&A》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手续费的修改》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e-Gov法令检索)
本文为日文原文的翻译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