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7年4月1日(令和9年4月1日)起,可以撤销“永住者”(永住者)在留资格的理由(撤销事由,取消事由)将新增3项:①不遵守入管法规定的义务,②故意不缴纳税金或社会保险费,③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拘禁刑)。不过,即使属于上述情况,预计多数情况下会变更为“定住者”(定住者)等在留资格;因生病或失业等不得已而无法缴纳的情况,预计不属于撤销事由。
本文面向永住者本人及其家属、雇用永住者的公司以及有永住者参与经营的公司的相关人员,概括介绍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在留管理庁)于2026年10月1日制定的《关于撤销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指南》(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判断的思路和预想的例子)。
是否属于撤销事由、是否实际撤销,将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判断。本文内容已于2026年10月8日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资料进行了确认。
永住许可审查标准(关于永住许可的指南)的修订,请参见永住许可指南修订后有哪些变化?。
何时开始・有何变化:制度概要
通过令和6年的入管法修订,新增了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撤销事由。施行日期为2027年4月1日。指南于2026年10月1日制定,从2027年4月1日开始实施。指南草案曾于2026年8月4日至9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征集)。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说明,永住者在获得许可后不再接受在留期间更新等审查,因此部分人在获得许可后不再满足要件,此举是为了应对这种情况。
指南的制定,是为了回应国会附带决议的要求:充分考虑定居程度、违反行为的恶劣程度等情况,进行特别慎重的运用,并提出具体的例子。
新增的3项撤销事由如下。
| 撤销事由 | 内容 | 要点 |
|---|---|---|
| 不遵守入管法规定的义务 | 不履行在留卡更新・随身携带等入管法规定应遵守的义务 | 即使是疏忽也属于,但不预想仅因一次违反就撤销 |
| 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 | 明知有缴纳义务却故意不缴纳税金・社会保险费(健康保险・年金) | 因生病・失业等不得已的情况则不属于 |
| 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 | 因盗窃・诈骗・伤害等规定的犯罪被判处拘禁刑 | 包括缓刑。交通事故(过失)和罚金刑不在对象范围内 |
同时,还设立了以下2项机制。
- 依职权变更(職権変更):即使属于撤销事由,除不适合继续留在日本的情况外,法务大臣将依职权将其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
- 通报(通報):国家或地方自治体的职员在工作中得知可能属于撤销事由的外国人时,可以通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即使按照现行法律,永住者的在留资格也有可能被撤销。 包括:搬家后无正当理由在90日内未申报新住居地、申报虚假住居地、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永住许可等情况。此外,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或在毒品案件中被判有罪等情况,可能成为与撤销不同的“退去强制”(退去強制)的对象。
另外,“特别永住者”(特別永住者)不在此次修订的对象范围内。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撤销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指南」说明页、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的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当化Q&A」、e-Gov「指南草案征求意见的结果」)
撤销事由1:不遵守入管法规定的义务(在留卡等)
对象是入管法规定应遵守的义务中,不遵守时有罚则、且不属于退去强制理由的义务。最常见的是有关在留卡(在留カード)的义务。
指南列举的主要例子有以下4项。
- 不更新・不补办在留卡:有效期已过或遗失,却不申请更新或补办
- 不随身携带・不出示在留卡:没有携带在留卡,或被要求出示时拒绝
- 企图参与伪造在留卡(未遂):企图制作・使用・交付・接收伪造的在留卡,但以未遂告终
- 企图藏匿非法入境者等(未遂):明知是非法入境者等,企图帮助其逃跑,但以未遂告终
3和4如果实际完成,则属于退去强制的理由。因此,属于撤销事由的是未遂的情况。
如果是疏忽会怎样? 指南写明了两点。
- 不是故意而是因不注意(过失)违反义务的情况,也属于撤销事由
- 但是,不预想仅因忘记更新、不小心没带等一次违反就撤销在留资格
此外,因生病或灾害等有无法履行义务的“正当理由”时,不属于撤销事由。是否有正当理由,将根据情况和义务内容个别判断。
另外,搬家后未申报住居地、或申报虚假住居地的情况,不适用本撤销事由,而是按照现有的住居地申报相关撤销事由处理。
在留卡的更新和遗失时的手续,请参见在留卡的更新・住址变更・遗失的手续。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撤销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指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当化Q&A」)
撤销事由2:故意不缴纳税金・社会保险费
“公租公课”(公租公課)是指税金和公共保险费等。问题在于明知有缴纳义务却故意不缴纳的情况。
属于对象的・不属于对象的
- 税金(公租):所得税、住民税、法人税、固定资产税等
- 公共保险费等(公课):国民健康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费、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的保险费等
- 不属于对象:手续费・使用费、罚金・过料(行政罚款)、交通违章的反则金
不仅是未缴纳的情况,明确需要申报却不申报、导致未缴纳本应缴纳的税金等的情况也包括在内。
什么是“故意”? 是指明知有缴纳义务却故意不缴纳。指南认为,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属于“明显没有缴纳意愿”的情况即属于撤销事由。
- 收入及资金・财产状况
- 欠缴的次数・金额・期间,以及缴纳状况
- 欠缴的经过,以及之后的工作和生活状况
- 本人的言行等
另一方面,有不得已的情况、不能说是本人责任的,不属于撤销事由。
预想属于的例子・预想不属于的例子
指南中的例子概括如下。
| 预想属于的例子 | 预想不属于的例子 |
|---|---|
| 长期欠缴后,未申报就搬家等,下落不明 | 因生病・灾害・失业等不得已的情况而无法缴纳(也包括经营不振、因传染病或灾害导致收入减少、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生活困难、因骚扰而离职等) |
| 多次受到催告和滞纳处分仍不表示缴纳意愿(收到督促也连咨询都不做) | 响应催告等并表示缴纳意愿,正在分期缴纳或获得缓缴 |
| 反复未在分期缴纳或缓缴约定的期限前缴纳 | 正在接受相当于生活保护的措施 |
| 因逃税等被判有罪 | 已从工资中代扣,但公司未缴纳 |
| 为逃避滞纳处分而隐匿财产等,有妨碍征收的不正当行为 | - |
| 作为公司代表等对经营有实质影响力的人,有上述行为 | - |
并没有“欠缴多少钱・多少个月就撤销”的标准。 欠缴的金额・期间・次数也是判断的材料,但指南表示,并非通过制定统一标准来判断。
致公司人事・经营者
- 公司已从工资中代扣税金或保险费却未缴纳的情况,预计员工本人不属于撤销事由
- 永住者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或管理,明知公司有缴纳税金或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却故意不缴纳的情况,可能属于撤销事由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撤销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指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当化Q&A」)
撤销事由3: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
属于对象的犯罪仅限于规定的犯罪。全部都是故意实施的犯罪(故意犯)。
指南列举的犯罪按领域归纳如下。
| 领域 | 主要犯罪 |
|---|---|
| 刑法 | 侵入住宅、伪造货币、伪造文书・伪造有价证券・有关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的犯罪・伪造印章、赌博・彩票、杀人、伤害、逮捕・监禁、掳取・诱拐・人口买卖、盗窃・抢劫、诈骗・恐吓、有关赃物等的犯罪 |
| 暴力行为等处罚法 | 集体施暴、常习性伤害・暴行等(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款第9项的条文中,相当于胁迫・毁坏器物的部分被排除) |
| 盗犯等防止法 | 常习特殊盗窃、常习累犯盗窃等 |
| 特殊开锁工具持有禁止法 | 非法销售・授予・持有特殊开锁工具,非法携带指定侵入工具 |
| 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 | 危险驾驶致死伤(包括因无证驾驶而加重) |
| 被盗特定金属制品处分防止法 | 隐藏携带指定的金属切割工具 |
因这些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无论刑期长短都属于撤销事由。被判处缓刑(執行猶予)的也包括在内。此外,2022年(令和4年)刑法修订前的“惩役”(懲役)和“禁锢”(禁錮)也包括在拘禁刑中。
不属于对象的情况
- 造成交通事故,以“过失驾驶致死伤”被处罚的情况(因为不是故意犯)
- 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被处罚的情况
- 罚金刑的情况(因为不是拘禁刑)
不过,作为另一项制度,即使是永住者,如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实刑,无论犯罪种类如何,都有可能被退去强制。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撤销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指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当化Q&A」、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根据令和6年法律第60号修订后的第22条之4第1款第9项))
属于撤销事由会怎样?依职权变更与撤销的分界
即使属于撤销事由,也不会立即撤销并令其出境。流程分为以下3个阶段。
- 经调查后判断是否属于撤销事由
- 即使属于,原则上由法务大臣依职权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依职权变更)。指南预想几乎所有情况都会变更为“定住者”
- 仅在认定“不适合继续留在日本”的情况下,才撤销在留资格
是否撤销,将综合考虑属于撤销事由的经过、此前的在留状况、今后的在留意向等进行判断。指南中“预想会撤销”的例子概括如下。
| 撤销事由 | 预想会撤销的例子 |
|---|---|
| 不遵守入管法规定的义务 | 无论被指导多少次都不携带・出示或更新在留卡,从言行上也认定今后没有遵守的意愿/企图使用伪造在留卡/明知是非法入境者等仍企图帮助其逃跑 |
| 故意不缴纳 | 从言行上明显今后也没有缴纳意愿/反复欠缴多项税金・保险费,今后也没有缴纳的希望/因逃税等被判有罪 |
| 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 | 认定犯罪倾向在加深(例:获得永住许可后已有拘禁刑前科,又因对象犯罪被判处拘禁刑) |
另外,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永住者,即使是缓刑或初次犯罪,预计也不会保留“永住者”身份,而是依职权变更。
即使撤销是适当的,在特别需要考虑家庭关系或人道因素时,也可能不撤销而是依职权变更。此外,修订法的附则规定,在适用不遵守入管法规定的义务・故意不缴纳税金等撤销事由时,应充分考虑此前的税金等缴纳状况及目前的生活状况等。
依职权变更后,在“定住者”等的在留期间更新手续中,将继续确认是否遵守义务、是否缴纳税金等。依职权变更后如满足永住许可的要件,也可以再次获得永住许可。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撤销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指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当化Q&A」)
手续流程:通报・事实调查・听取意见
通报不是义务。 国家和地方自治体的职员在工作中得知可能属于撤销事由的外国人时,“可以”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通报。例如,在征收税金等过程中多次催告或扣押,根据了解到的事实,认为可能属于“明显没有缴纳意愿”的情况时。
- 仅有通报,并不意味着被判断为属于撤销事由
- 不预想仅因为缴纳税金等到政府部门等咨询就会被通报
调查与听取意见。 拟撤销时,入国审查官等会调查事实,并由入国审查官听取本人的意见(听取意见,意見の聴取)。其日期、时间、地点以及作为撤销原因的事实,原则上会事先以书面(意见听取通知书,意見聴取通知書)告知。本人或代理人可以当场陈述意见、提交证据。
撤销的情况。 撤销通过送达在留资格撤销通知书(在留資格取消通知書)进行。因新增撤销事由被撤销的,将在不超过30日的范围内规定出境期限。
如有不服。 对依职权变更或撤销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撤销诉讼等。请尽早咨询行政书士(行政書士)或律师等专家。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撤销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指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当化Q&A」、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根据令和6年法律第60号修订后的第22条之4第2款~第7款、第22条之6、第62条之2))
家属的在留资格会怎样?
撤销或依职权变更的对象,仅限于属于撤销事由的本人。不会因为是家属而撤销或变更家属的在留资格。
| 家属 | 家属的在留资格 | 影响 |
|---|---|---|
| 子女 | 永住者 | 无影响 |
| 子女 |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 | 无影响 |
| 配偶者 | 永住者 | 无影响 |
| 配偶者 |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 因不再符合现在的在留资格,需要变更为“定住者”等 |
现在有欠缴・担心在留卡的人:施行前可以做的事
施行前的未缴纳,之后也可能被审视。 获得永住许可后至2027年3月31日期间故意未缴纳的情况,如在施行后被发现,也被认为属于撤销事由。不过,并不会仅凭施行前某一时间点的情况就立即撤销或依职权变更,而是包括之后的缴纳状况在内进行判断。
即使之后因扣押等原因未缴纳款项已经消除,也并不意味着仅凭这一点就一定会被排除在对象之外。不过,未缴纳款项已经消除这一事实也会纳入判断。
无法缴纳时,请尽早咨询。 “预想不属于的例子”中,包括响应催告并表示缴纳意愿、正在分期缴纳或获得缓缴的情况。缴纳有困难时,请尽早到市区町村的窗口、年金事务所、税务署等各相关窗口咨询。可以利用的制度,请通过各窗口的说明确认。
从今天开始可以做的确认清单
- 在留卡是否已过有效期(更新时间和方法请参见在留卡的更新・住址变更・遗失的手续)
- 搬家时,是否已申报住居地
- 住民税、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是否有未缴纳的
- 公司员工请确认工资明细上是否代扣了税金和保险费
- 正在分期缴纳或获得缓缴的人,是否按约定期限缴纳
对在留资格有担心的事情时,也可以到外国人在留支援中心(FRESC)的窗口咨询。自己的情况会怎样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有不安,请咨询专家。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撤销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指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当化Q&A」)
常见问题
Q1. 我有一次不小心没有随身携带在留卡。会被撤销吗?
因不注意而没有携带的情况,也属于撤销事由。但是,指南表示,不预想仅因这一次违反就撤销在留资格。
Q2. 我失业了,一直没能缴纳国民年金。属于对象吗?
因生病或失业等不得已的情况而无法缴纳的,预计不属于撤销事由。但是,判断会因情况而异。无法缴纳时,请不要置之不理,尽早到年金事务所或市区町村的窗口咨询。
Q3. 我发生了交通事故、因超速缴纳了罚金。属于对象吗?
过失驾驶致死伤(交通事故)、违反道路交通法、罚金刑,不属于因特定犯罪的撤销事由的对象。但是,即使是与驾驶汽车有关的犯罪,因危险驾驶致死伤被判处拘禁刑的也属于对象。此外,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实刑的,无论犯罪种类如何,都有可能被退去强制。
Q4. 永住许可的标准变了。已经是永住者的我也会被重新审查吗?
2026年10月1日永住许可指南的修订,是改变永住许可审查思路的内容。已经是永住者的人,不会因为该修订而被重新审查。撤销是本文所说明的另一项制度。许可的标准请参见永住许可指南修订后有哪些变化?。
Q5. 变更为“定住者”后,就再也不能回到永住者了吗?
依职权变更后,如被认定满足永住许可的要件,可以再次获得永住许可。
(出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撤销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指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当化Q&A」、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永住许可的指南(令和8年10月1日修订)」)
总结
- 从2027年4月1日起,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撤销事由新增3项:不遵守入管法规定的义务、故意不缴纳税金・社会保险费、因特定犯罪被判处拘禁刑。
- 即使属于,多数情况下预计会依职权变更为“定住者”等。只有在认定不适合留在日本时才会被撤销。
- 因生病・失业等不得已的情况无法缴纳,或正在分期缴纳・获得缓缴并缴纳的情况,预计不属于撤销事由。
- 家属的在留资格原则上不受影响(配偶者为“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时需要变更)。
- 有欠缴的人请尽早到窗口咨询,对自己的情况拿不准时请咨询专家。
撰写本文时参考的一次信息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撤销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指南」说明页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撤销永住者在留资格的指南」(令和8年10月1日制定)(PDF)
- e-Gov「指南草案征求意见的结果」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的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永住许可制度适当化Q&A」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永住许可的指南(令和8年10月1日修订)」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外国人在留支援中心(FRESC)」
- 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本文为日文原文的翻译版本。

